在送達訴狀副本、應訴通知書時,可征求被告的意見,是否需要15天答辯期?如果被告明確表示需要15天答辯期或不明確表示不要15天答辯期,那么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113條之規(guī)定,答辯期為15天,因而舉證期限不少于15天,以便當事人有充分的準備時間,做到從程序上保護當事人的合法
1、由原、被告雙方協(xié)商確定。原、被告雙方協(xié)商確定的舉證期限,必須要得到法院的認可,否則,其協(xié)議的舉證期限無效。因為當事人協(xié)議的舉證期限過長,會影響法院的辦案期限,一般限制在在30日以內。
2、如果雙方當事人對舉證期限協(xié)商不成,達不成協(xié)議,可由法院指定舉證期限,時間一般在15日以上30日內。
如果被告在應訴時明確表示不需要15天答辯期的,其舉證期限可由雙方當事人協(xié)商確定,協(xié)商確定的期限必須在15日之內;如果協(xié)商不成,或達不成協(xié)議,可由法院指定舉證期限。法院指定舉證期限應征求被告的意見來確定舉證期限,一般限定在15日之內
被告應訴后,在開庭前或開庭中提起反訴的,就反訴的訴訟請求應征求原告的意見,是否需要答辯期或舉證期限,如果不需要,可直接把本訴和反訴一并審理;如果需要答辯期,可先審理本訴,答辯期或舉證期限屆滿后,再審理反訴。反訴的舉證期限可根據(jù)上述一、二種情況來確定。
原告增加、變更訴訟請求的,就增加變更的訴訟請求,法庭也應征求被告的意見,是否需要答辯期和舉證期限,如果被告明確表示不需要的,可與原訴同時審理;如果被告明確表示需要答辯期或舉證期限的,那么可作如下三種方式處理:
1、如果原告只變更部分訴訟請求的,對變更的訴訟請求暫不審理,先審理未變更的訴訟請求所涉及到的內容,變更了的訴訟請求,等到被告答辯期滿或舉證期限屆滿時再行審理,最后一并作出調解或判決。其舉證期限可根據(jù)前述一、二種情況來確定。
2、如果原告的訴訟請求全部變更,法院應作出延期審理的決定,等到被告答辯期滿后,才開庭審理。
3、如果原告增加訴訟請求的,法庭就原告增加的訴訟請求征求被告的意見,是否需要答辯期或舉證期限,如果不需要,就與原訴一起審理;如果需要答辯期,就等到答辯期滿后,再行審理增加訴訟請求的內容,最后一并作出調解或判決。上述三種情況的舉證期限可根據(jù)前述一、二種來確定。
在確定原、被告的舉證期限時,最好把原、被告的舉證期限確定在同一天屆滿,同一天向法庭提交證據(jù),以免被告查閱,特別是復印原告提交的證據(jù),投機取巧,造成對原告的不公平。在送達應訴通知書時,只需向被告送達原告主要證據(jù)的證據(jù)清單,在舉證期限屆滿前,原、被告雙方均不得閱卷,使原、被告雙方在收集證據(jù)上享有平等的權利。
總之,簡易程序的舉證期限,即要靈活,又要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,以體現(xiàn)人司法為民的原則。
在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下,證據(jù)的收集和提出主要是當事人的責任。在實務操作中,往往會出現(xiàn)一方當事人出于訴訟拖延或訴訟突襲的不當目的而遲延提出證據(jù)的現(xiàn)象,由此造成對方當事人的攻擊防御困難,法院也難以獲得完備的信息以妥善的解決糾紛。